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24-11-08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8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传承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新时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和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协调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朝鲜语翻译工作,协调开展朝鲜语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七)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第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
第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翻译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推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双语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培养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制发公文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由州、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准。朝鲜文字应当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招录、考核、评定工作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朝鲜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学校可以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加授朝鲜语文课程的学校应当配备朝鲜语文教师,重视朝鲜语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满足各民族学生学习朝鲜语言文字的需求。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言文字文明教育,强化对互联网等各类新媒体朝鲜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坚决遏制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朝鲜文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提升朝鲜文出版物质量,保障朝鲜族公民的基本阅读需求;保障朝鲜文课外读物和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出版;保障朝鲜文多媒体出版和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兴媒体,保障朝鲜语节目制作,积极创作影视剧,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鼓励创作和演出朝鲜语言文字的文学作品和文艺节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传承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新时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和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协调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朝鲜语翻译工作,协调开展朝鲜语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七)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第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
第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翻译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推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双语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培养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制发公文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由州、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准。朝鲜文字应当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招录、考核、评定工作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朝鲜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学校可以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加授朝鲜语文课程的学校应当配备朝鲜语文教师,重视朝鲜语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满足各民族学生学习朝鲜语言文字的需求。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言文字文明教育,强化对互联网等各类新媒体朝鲜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坚决遏制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朝鲜文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提升朝鲜文出版物质量,保障朝鲜族公民的基本阅读需求;保障朝鲜文课外读物和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出版;保障朝鲜文多媒体出版和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兴媒体,保障朝鲜语节目制作,积极创作影视剧,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鼓励创作和演出朝鲜语言文字的文学作品和文艺节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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