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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2023-03-21  标签: 来源:延边新闻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重要论述,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引导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着力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日前,延边州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从13个方面明确了政商交往的“红线”和“底线”。具体如下:

  延边州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一、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搞“小圈子”、“官商一体”,相互谋求私利、搞利益输送。

  二、党政干部在与企业家交往中,散布违背中央精神和省委、州委要求的错误言论,或者对错误言论不指正、听之任之。

  三、党政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秩序、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或以行业监管、执纪执法等名义为由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

  四、党政干部采取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等违法违规措施,或因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妨碍企业健康发展,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五、党政干部违规利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

  六、党政干部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以及其他涉企服务、监管执法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七、党政干部在惠企政策兑现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故意拖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随意性或选择性执法。

  八、党政干部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借与企业和企业家交往之机,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和政策咨询名义向企业收取酬劳或其他好处,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牟利;

  (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者证券,或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

  (四)向企业筹资借款、借房借车,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等;

  (五)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提供其他服务名义变相收取报酬或费用。

  九、党政干部利用职权索取或接受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名贵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十、党政干部违规接受或以接待名义授意企业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借用企业场所吃喝。

  十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借前述活动向企业乱收费、拉赞助、搞摊派。

  十二、企业、商(协)会及其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意义,自觉规范与党政干部交往行为,构建积极、健康、向上,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政商关系,坚决防止和杜绝以下行为:

  (一)歪曲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二)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妨碍、影响党政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三)给予党政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贵特产、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赠与党政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财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五)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腐蚀、拉拢、围猎党政干部;

  (六)编造、利用虚假情况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党政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党政干部到企业任职;

  (八)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十三、其他不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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