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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地质找矿新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18-10-11  标签:找矿 新机制 地质  来源:延吉新闻网
加快地质找矿新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运行管理,建立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地勘基金的整体功能,共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地勘基金的定位
  地勘基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调控工具。地勘基金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大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前期勘查投入力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降低勘查风险,着力发挥地勘基金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促进勘查市场繁荣。地勘基金坚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运作原则。除依照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规定应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矿产外,凡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社会资本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且符合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的,地勘基金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找矿;社会资本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前期勘查工作,可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完善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外,地勘基金支持的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普查以下(含普查)。达到规定的勘查工作程度后,采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开展进一步勘查工作,地勘基金相应退出。
  省级地勘基金的设立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二、协调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
  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重点。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的预查和普查,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全额出资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省级地勘基金可根据本省(区、市)矿产资源的特点、总体地质工作程度和区域工业布局等因素确定投资重点,除了在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方面与中央地勘基金形成互补外,重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矿产的前期勘查和其他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且没有设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的省份,省级地勘基金可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开展相应的基础地质和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以加快推进本省的地质找矿工作整体进程。
  三、统一两级地勘基金的权益处置的政策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地勘基金收益分配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益分配关系,两级地勘基金独资项目及其与社会资金合作项目的收益,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省级分成的部分原则上要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
  勘查单位承担地勘基金项目所享受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属于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的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项目成果,原则上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四、加强两级地勘基金的勘查合作
  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根据国家地质找矿工作统一部署,加强两级地勘基金的勘查合作。根据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按矿种、工作区域进行横向衔接或按勘查阶段进行纵向衔接等形式,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各自分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工作部署和资金投入,共同推进重点成矿区带的找矿工作。
  五、建立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中央地勘基金对省级地勘基金的业务指导关系,完善两级地勘基金定期联系和会商机制,及时研究、交流地勘基金管理业务,协调会商工作部署、项目选区及合作勘查涉及的相关事宜。建立地勘基金信息抄送制度,及时通报两级地勘基金管理动态,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两级地勘基金在规划部署、立项论证、项目监管、成果验收等工作环节,可互派人员参加,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基金相互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逐步形成上下一致、协调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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