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延吉新闻网 > 专题频道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 正文

“慧眼、守信、明责”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慧眼”

2019-05-24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下行,以各种形式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已经出现在银行 、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大案要案频发。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慧眼、守信、明责”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的通知》,中邮保险制作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题,帮助广大消费者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有哪些?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和手段有哪些?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手段有(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五、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哪些非法集资案件?
    泛亚贵金属事件。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旗下一款明星产品“日金宝”具有资金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的项目,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参与。然而2015年4月份,开始出现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取回,泛亚逐步限制交易,到了7月连投资者存放在泛亚账户的个人资金也遭到“冻结”。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上海泛鑫事件。原上海泛鑫保险实际控制人陈怡以及高管江杰涉嫌在上海、浙江招聘400多位保险人向4433名客户违规推销产品,涉案金额13亿余元,致3000多位客户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4年7月日陈怡、江杰二人被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金赛银事件。2015年9月底,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兜售的理财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该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深圳金赛银基金倒闭。上百名投资者聚集在北京金融街上向该保险公司维权,投资者表示,以为是该公司保险的产品才买的,合计投资的60亿元投资款不翼而飞。该保险回应称,业务员私下违规推介金赛银产品的规模约为1亿元左右,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六、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梳理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对待投资收益。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在消费过程中保险消费者要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是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缴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 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守信”——保险从业人员

 

       一、保险是什么?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二、保险行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什么?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有哪些?
        保险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明责”——保险机构

 

        一、当前社会非法集资形势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还在增加。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有哪些特征?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并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三、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四、保险机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中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担人员管控的责任;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要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承担监测预警的责任;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承担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统防控的责任。
        五、发生了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如何处置?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除此之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一)成立专案组。(二)制定处置方案。(三)公告取缔。(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七)集资款项清退。
       六、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责任人如何追责?
       我公司各级机构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依据《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相关责任人属于机构工作人员的,我公司将依据协议约定提出处理建议。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部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微信 扫一扫 关注《延吉新闻网》公众号
延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更多民声延吉民声热线

  • 咨询求助
  • 建言献策
  • 投诉举报
  • 赞赏表扬

公益广告·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