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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知识宣传

2019-05-24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四、利用互金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着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费用、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六、公安部提醒:防范非法集资,重点警惕九种现象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七、民政部提醒:警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老年人大多数金融知识欠缺,特别容易被引诱受骗,是非法集资受害的重灾区。民政部将对民政业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及时识别监测并通报以发行养老理财计划等方式向不特定的老年群体筹集资金,或者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发行养老服务会员卡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帮助老年人等群体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特别提示要警惕三种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

1、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这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这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这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八、p2p网络借贷风险提示

根据近期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行为的网贷平台,均涉嫌违规甚至违法经营: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第三方支付风险提示

1、关注支付安全,慎设账户密码。要知道,黑客是可能通过“黑”网站获得个人信息的。如果短信、电话告诉你,你的银行卡在某地消费了多少,而你并未消费时一定要询问银行客服或者报案了。

平时要养成定期更换密码习惯,对于一些验证强度弱的支付最好设置交易限额,防止大额盗刷。

2、慎扫二维码,降低盗用风险。以为扫二维码可以拿红包,结果被植入木马病毒导致银行卡信息失窃。

不要轻信商户发送的链接、压缩包、图片和二维码。发布在来路不明的网站上的二维码最好不要扫描。安装杀毒软件。

3、慎用公用WiFi,保护账户安全。以为蹭了免费wifi,结果银行卡被盗刷,这样的新闻见得还少吗?

在连接公用免费WiFi前,最好与工作人员确定下哪个才是真正的WiFi。及时打开防护软件。不要打卡WiFi自动连接功能。用公共WIFI时不要使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号等私密信息。

4、警惕低价陷阱,拒绝“钓鱼网站”。收到促销短信以为可以低价买手机,进入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密码,没想到被不法分子“钓鱼”,损失惨重。

不要点击来路不明网站。支付时看清是否是真的页面。正规网站网址前缀有“https”。平时经常对电脑、手机杀毒。下载并安装由银行或正规电商提供的用于保护客户端安全的控件。

5、远离网络中介,严守个人信息。听朋友介绍网络商户可以套现,结果“购买”商品后信用卡被盗刷。

网络套现会对个人信用造成不利影响,最好不要“以卡养卡”、“以债养债”。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以网络中介的身份,以代办信用卡或代办提额的名义,骗取持卡人个人信息后,盗取资金。

十、互联网保险风险提示

1、假借保险名义虚假增信。不要轻信销售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承保等宣传,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或向监管部门咨询确认,更不要轻信低风险高收益宣传,确保理性消费、风险可控。

2、销售人员没有资质。消费者通过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中间服务网站,选择向其购买保险的业务员时,不要轻信网站宣传,可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查询其是否在职。

3、业务员推销第三方理财。应当审验其保险销售执业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通过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拨打有关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4、这家网站能销售保险吗?购买保险时,需要查阅有关公司或网站是否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另外,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理赔要通过保险公司渠道。

十一、互联网金融广告风险提示

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十二、“校园贷”风险提示

校园贷这些行为是不允许的。一是不得采取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向未取得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愿意代为还款的学生发放贷款。校园贷的规范不是单个层面的努力,需要学生自控、网贷平台自律、市场监管,甚至学校、家长共同参与才能提高学生金融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十三、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的政策法规及主要的禁止性规定

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父易。

十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也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十五、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及其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六、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风险提示

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七、“电子竞价”风险提示

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八、邮币卡交易业务、连续竞价交易方式风险提示

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九、分散式柜台交易风险提示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沥青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二十、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风险提示

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不法分子常以商品现货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变相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应当对商品现货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可通过以下两点简单识别类期货违法活动,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是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能通过买卖对冲、结算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参加与上述两点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当心卷入非法期货活动。

二十一、微交易风险提示

微交易是一种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以较小的投资金额,对标的资产进行买涨或买跌的投机行为。微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支付或手机APP软件、电脑客户端进行的。目前微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大多数微交易平台都不涉及实物交割,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其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属性基本脱钩。

微交易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一些微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原油、贵金属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行为类似于赌博,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此类平台进行立案查处;并且,这些网站大多注册在境外,在国内无网络备案信息、无实际办公地址,投资者一旦上当受骗,损失很难追回。其二,一些微交易平台属于典型的黑平台,其租借网络系统和交易系统,充值资金直接存到交易中心账户,平台随时可能圈钱跑路。其三,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误导性喊单现象。这些平台依据所谓的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第三方价格,利用平台上“分析师”、“理财师”、“金融师”等指导老师故意喊反方向,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利用客户急于“扳本”心理劝说追加投资,导致投资者越陷越深。其四,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入金容易、出金困难,甚至不给出金的问题。投资者需要出金时要么出现系统异常,要么资金被冻结,更有甚者直接被封掉账户,造成投资者维权困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做出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的部署之后,各类微交易平台纷纷更换“马甲”,摇身一变成为“某投教平台”、“某财富管理平台”或“某爱交易平台”等等,但这些平台均是“换汤不换药”,其交易模式和交易产品基本未有变化,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投资时请要选择合法的市场和金融机构,远离所谓高额投资收益的诱惑。

二十二、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注意保护资金安全

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二十三、典型案例

鲁彤集资诈骗案。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鲁彤以融汇嘉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裕福支付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合作关系、能够以折扣价购得加油卡、福卡等事实,以投资加油卡、福卡等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1.3亿余元人民币。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鲁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保险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银行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蔡某、王某、张某原系宣城市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蔡某、王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5年,三人以帮企业客户筹集验资款、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2.5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身边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亲友甚至是其他银行的员工,纷纷将家中积蓄拿出或向他人借款参加该集资活动。几年间,蔡某、王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30.5万元。三人将“吸来”的款项部分转借给潘某(另案处理)用于房地产开发,赚取利息差,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后由于潘某“跑路”,致使资金链断裂,三人无法向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最终,三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假以项目投资名义。2009年10月,潘少行设立连云港市轩苑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开办轩苑养殖分场。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其以公司名义,以经营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为名,以给付月息2分至5分的借款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共骗取513人存款8700万余元,且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2016年2月15日,潘少行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之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国外是10倍;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包装、挂牌上市、出售”等虚假信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目前,该案已处置完毕。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防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演化为非法集资十问十答

一、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Private Equity的英文缩写),具体指通过私募形式(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简单的说,就是资金的来源是一些私下的渠道,不是公开向大众募集的资金,然后再投向其他的企业。如在某一个行业发现一家公司具有未来成长的价值,用PE的资金换取这家公司的股权,可以是控股,也可以是参股,和这家公司一起成长,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比如说3年或者是5年,因为与公司一起成长,使得公司的价值得到提高,从而获得一个非常良好的回报。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①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②资金来源特定,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③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④一般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

⑤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⑥流动性差,没有成熟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三、为什么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将有投资能力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投资,为资金需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而解决企业特别是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尤其相对于公募投资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限制较少,信息披露频率也不高,因而具有较高的融资功能和促进企业、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并逐步开始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股权投资基金试点。

四、廊坊市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概况

本辖区内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有56个,其中:安次区3个、广阳区30个、廊坊开发区8个、三河市4个、永清县2个、固安县5个、霸州市1个、文安县1个、大城县2个。

五、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定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②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③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④单个自然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⑤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并不是定期的债权投资方式,其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

⑦所募集资金由属地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六、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年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七、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2011年1月4日期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有如下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八、私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① 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且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

② 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

③最低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私募股权的,自然人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非法集资则无此限制。

④期限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长期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二年为期。

⑤获利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九、非法集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突出特点

①违法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截至目前,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绝大部分涉及超范围经营。

②公开性。大多通过推介会、培训会、网络介绍或传销等方式大肆宣传其投资效益,使社会公众知悉。

③利诱性。向投资人承诺超出常规的高回报,并有部分公司(企业)采用“上打息”的方式,同时向中间人、人支付介绍费、佣金、返点提成费等。

④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股权只能向具备相关条件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规定。

⑤短期性。利用公众想短期投资,快速获利的心理,设定较短的投资收益期限,有的甚至为1个月,以此来吸引公众投资。

⑥避税性。部分公司(企业)将本应在公司对公账户内流动的资金转至个人账户进行交易,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十、非法集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以投资能源产业为名,承诺高回报

②以投资现货、期货市场为名,承诺高回报

③虚假宣传投资项目,承诺高回报

④以投资理财类产品为名,承诺高回报。

⑤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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