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本报实习生 张海燕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
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成本也随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至10%的收益。对此,高格公司并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双方的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实际履行时,无论是从2011年2月出具授权声明,还是同年7月举行开机发布会,甚至直至2015年联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凡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曾向高格公司主张过权利授权使用后的相关经济报酬。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联凡公司依据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主要出品方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该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对于联凡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并授权高格公司使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在实际履行中予以体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内容。另外,联凡公司在出具授权声明前确曾试图通过一定投资加权利授权以获取后续剧集的利益分配,但与高格公司协商未成后,联凡公司仅出具了授权声明,未进行任何投资,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声明出具后就利益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磋商。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本报实习生 张海燕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
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成本也随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至10%的收益。对此,高格公司并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双方的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实际履行时,无论是从2011年2月出具授权声明,还是同年7月举行开机发布会,甚至直至2015年联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凡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曾向高格公司主张过权利授权使用后的相关经济报酬。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联凡公司依据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主要出品方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该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对于联凡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并授权高格公司使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在实际履行中予以体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内容。另外,联凡公司在出具授权声明前确曾试图通过一定投资加权利授权以获取后续剧集的利益分配,但与高格公司协商未成后,联凡公司仅出具了授权声明,未进行任何投资,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声明出具后就利益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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