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道移械管控 助力创城“百日攻坚”
延吉新闻网7月15日讯(记者 付杨)7月1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开展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现场宣传,助力创城“百日攻坚”。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延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努力开展好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及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专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机械类型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现场宣传并发放《通告》
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在6月2日向社会告知并发布《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自7月份开始,开展现场宣传并面对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发放《通告》,并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部分重点工作》与《通告》精神,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积极向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如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经延吉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时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如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非道机械环保标牌、排放标准以及出具或张贴虚假标牌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申请人责任。自2020年10月31日起,重点行业将不得使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和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延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努力开展好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及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专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机械类型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现场宣传并发放《通告》
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在6月2日向社会告知并发布《延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自7月份开始,开展现场宣传并面对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发放《通告》,并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部分重点工作》与《通告》精神,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积极向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如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经延吉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时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如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非道机械环保标牌、排放标准以及出具或张贴虚假标牌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申请人责任。自2020年10月31日起,重点行业将不得使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和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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