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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全州流动人口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2020-02-11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当前,我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我州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27日以来,到我州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和社区申报暂住登记。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聘用的,单位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有州外旅居史的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四、截至2月12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延、返延人员和与确诊、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检测后呈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

  2020年1月27日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

  通告发布后来我州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

  五、在规定期限内,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者隐瞒或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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