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用网络查控 21万物流费历尽万难终收回
延吉新闻网6月27日讯(记者 季芳旭)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人们使用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也日益广泛。近日,延吉市法院就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找到了被执行人张某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使其最终依法缴纳了拖欠许久的物流费用。
原来,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张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将5批货物出口至国外,货物在国外产生的税金、通关费、运费等费用合计205878.40元,由物流公司垫付。2015年5月,张某向物流公司出具保函,上述费用由外国客户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若逾期,由张某承担上述费用。
可是,在国外的客户并没有如期支付物流公司相关费用,物流公司将张某诉至延吉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立即向物流公司支付205878.4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物流公司向延吉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前往户籍所在地周边询问等常规方式均未能找到张某下落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互联网金融信息时发现,张某有多个支付宝账号,而这些支付宝账号都有对应的手机号码。于是,承办法官逐一拨打过去,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张某。
在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判决内容及执行案件相关信息后,张某称确实有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货物出口至国外客户的事,但不记得出具过保函。承办法官将张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将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律文书发送给张某,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后果,张某表示自己现在国外,会马上赶回国内处理。
2018年6月初,张某来到延吉市法院,通过辨别保函中本人签名后,确认系本人签字,在执行法官的劝解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最终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利息部分,张某一次性支付210566.4元,并缴纳了执行费。
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但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支付宝,微信钱包,QQ钱包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进行查询。
原来,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张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将5批货物出口至国外,货物在国外产生的税金、通关费、运费等费用合计205878.40元,由物流公司垫付。2015年5月,张某向物流公司出具保函,上述费用由外国客户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若逾期,由张某承担上述费用。
可是,在国外的客户并没有如期支付物流公司相关费用,物流公司将张某诉至延吉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立即向物流公司支付205878.4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物流公司向延吉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前往户籍所在地周边询问等常规方式均未能找到张某下落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互联网金融信息时发现,张某有多个支付宝账号,而这些支付宝账号都有对应的手机号码。于是,承办法官逐一拨打过去,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张某。
在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判决内容及执行案件相关信息后,张某称确实有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货物出口至国外客户的事,但不记得出具过保函。承办法官将张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将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律文书发送给张某,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后果,张某表示自己现在国外,会马上赶回国内处理。
2018年6月初,张某来到延吉市法院,通过辨别保函中本人签名后,确认系本人签字,在执行法官的劝解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最终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利息部分,张某一次性支付210566.4元,并缴纳了执行费。
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但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支付宝,微信钱包,QQ钱包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进行查询。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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