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电视节目
微视频
融媒直播
融媒大喇叭
高新技术产业区
空港经济开发区
新时代文明实践
延吉摄影
延吉概况 延吉新闻 社会民生 公示公告 外媒报导 街区新闻 周边县市 旅游指南 教育资讯 图片新闻 记者文集 机关党建 活力河南 关工委 向阳幼儿园
您当前的位置:延吉新闻网 [YanJiNews.com] > 新闻中心 > 延吉新闻 > 正文

法官火眼金睛 辨别案外人虚假诉讼

2018-01-17  标签:法官 外人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季芳旭
  延吉新闻网1月17日讯(记者 季芳旭)日前,延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虚假诉讼案件。

  2011年9月,延吉市某供热有限公司(简称:供热公司)与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对簿公堂。经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供热公司供热管网建设费、采暖系统改造费共计179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供热公司索要欠款未果,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延吉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该房地产公司名下面积为2000余平方米的车库。随后,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侄女(案外人)刘某某对该车库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刘某某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对该车库的执行。

  刘某某称,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共向房地产公司出借243万元。2014年10月,刘某某与该房地产公司订立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某购买涉案车库,购房款以该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借款相互折抵。为证实其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车库买卖关系,刘某某列举了很多证据材料,使该买卖关系看起来“真实、合法、合理”,但办案法官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发现诸多可疑之处。

  承办法官认为,该车库买卖关系存在违背交易习惯、常理,且前后陈述矛盾,刘某某与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至此,令合议庭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故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办案法官的“火眼金睛”下,刘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败露,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延吉市法院依照原有判决,继续采取强制执行,对该房地产公司名下车库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变卖。



【责编 王春荣】
微信 扫一扫 关注《延吉新闻网》公众号
延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将注明具体的来源,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共享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