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集中整治非法中介“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延吉新闻网3月1日讯(记者 王栋)记者从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获悉,从2月27日起,该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中介“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据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行动过程中,市交警大队对群众举报投诉、网络信息等多渠道获取的情报进行研判分析,摸清“买分卖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律,联合公安局网安部门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买分卖分”信息的,深度挖掘并获取精准、深层次情报线索,为实现落地查人、精确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好基础。
同时,市交警大队窗口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审核当事人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好代理委托人提交的书面手续,防止“职业枪手”及委托人因当事人出国或因其他原因放弃驾驶证、利用其他手段获取或盗用驾驶人信息以及利用已经死亡的驾驶人信息消分。
为避免冒用他人身份接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市交警大队将定期抽查监控记录、处理档案、系统日志、报备制度表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经由大队以上领导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才能生效,杜绝内外勾结从事非法交易行为。
此外,市交警大队派出便衣民警在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展暗访,摸排确定非法代办人员,通过提醒和警告等方式加强对此类人员的重点管理,防范非法中介人员在办公区域周边逗留、聚集和实施违法行为。联合城管、工商等部门建立非法广告联合整治机制,清理车管所、交警队等重点部位周边道路上各类含有“违法即消、考试包过”等信息的标语、标牌、灯箱、粘贴物广告,并形成常态化。
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确定双方“买分卖分”违法犯罪事实的,市交警部门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行动过程中,市交警大队对群众举报投诉、网络信息等多渠道获取的情报进行研判分析,摸清“买分卖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律,联合公安局网安部门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买分卖分”信息的,深度挖掘并获取精准、深层次情报线索,为实现落地查人、精确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好基础。
同时,市交警大队窗口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审核当事人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好代理委托人提交的书面手续,防止“职业枪手”及委托人因当事人出国或因其他原因放弃驾驶证、利用其他手段获取或盗用驾驶人信息以及利用已经死亡的驾驶人信息消分。
为避免冒用他人身份接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市交警大队将定期抽查监控记录、处理档案、系统日志、报备制度表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经由大队以上领导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才能生效,杜绝内外勾结从事非法交易行为。
此外,市交警大队派出便衣民警在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展暗访,摸排确定非法代办人员,通过提醒和警告等方式加强对此类人员的重点管理,防范非法中介人员在办公区域周边逗留、聚集和实施违法行为。联合城管、工商等部门建立非法广告联合整治机制,清理车管所、交警队等重点部位周边道路上各类含有“违法即消、考试包过”等信息的标语、标牌、灯箱、粘贴物广告,并形成常态化。
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确定双方“买分卖分”违法犯罪事实的,市交警部门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编 王春荣】
微信 扫一扫 关注《延吉新闻网》公众号
延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将注明具体的来源,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共享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