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不动产登记将启动土地房产等登记业务将暂停
延吉新闻网10月12日讯(记者 王栋)记者从延吉市相关部门获悉,10月24日,延吉市将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因相关工作需要,市国土、房产等部门于10月17日至22日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业务。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根据延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编发〔2015〕12号)、《关于设立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延吉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于10月24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原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业务整合在一起,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因不动产登记整合需要,不动产登记及房产工作人员将统一进行人员培训、窗口设置、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等工作,经请示延吉市政府,拟于10月17日至22日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业务。
10月24日起,在原延吉市房产局2楼房屋产权登记大厅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据实际情况延长工作时间,满足群众办件需要。
此外,10月24日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原有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根据延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编发〔2015〕12号)、《关于设立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延吉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于10月24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原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业务整合在一起,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因不动产登记整合需要,不动产登记及房产工作人员将统一进行人员培训、窗口设置、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等工作,经请示延吉市政府,拟于10月17日至22日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业务。
10月24日起,在原延吉市房产局2楼房屋产权登记大厅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据实际情况延长工作时间,满足群众办件需要。
此外,10月24日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原有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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