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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法院实施《调查令》制度 开全州先河

2015-07-07  标签:延吉 全州 先河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季芳旭
    延吉新闻网7月7日讯(记者 季芳旭)7月7日下午,记者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7月1日起,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始实施《调查令》制度,是延边州首家实行该制度的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召开实施《调查令》制度新闻发布会 季芳旭 摄
 
    延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金光锡介绍,2014年,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突破10000件,创下了建院以来收案量的新高。而2015年已经接收各类案件6171件,加上2014年旧存案件1028件,目前已经达到7199件,预计2015年末收案将达到12000件左右。为了缓解法官少、案件多的工作压力,推进民商事诉讼案件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延吉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调查令实施细则》,对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身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金光锡向媒体介绍《调查令》制度的相关内容 季芳旭 摄
 
    目前,《调查令》仅限于对有诉讼代理律师的案件签发,因为律师也是司法战线的一个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责任。同时,法官也会非常谨慎地审查和签发《调查令》,例如申请人是不是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之间是不是存在必要性;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不予签发等等。《调查令》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填发,由庭长或者合议庭审判长签发,严禁在案件受理之前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

    《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对进入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无法自行取证且有律师作为代理人情形下的案件取证起到积极的司法保障作用。对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高当事人依法举证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中裁判作用的发挥,提高诉讼效率,将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责编  王春荣 李军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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