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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积金贷款新政 三大调整要注意

2015-03-25  标签:新政 公积金 三大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翟宇佳
    延吉新闻网3月25日(记者 翟宇佳) 记者从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修订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条件,有效提高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新《办法》究竟放宽了哪些贷款条件?记者通过采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负责人,为大家详细解读。

    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 取消余额限制

    “职工所在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30倍。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最高可申请30万元。”

    解读:原规定职工所在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者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缴存额2000元以上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缴存时间缩短为6个月,同时取消了满2000元的余额限制。州外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余额划转到新缴存公积金账户后,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假定缴存余额为5000元,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高可申请30万元贷款。

    二手房申请贷款有效时限延长至一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契税完税证开具日为准在一年内有效。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交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收据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解读:原规定是购买二手住房在过户时缴纳的契税完税证明开具后半年内申请贷款有效,现将半年延长至一年,有效缓解了职工的购房压力。比如,某职工在2014年4月1日办理的二手住房过户手续,按原规定办理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现办理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再次贷款时间限制缩短为一年

    “借款人及配偶已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含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一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原规定是提取后二年之内不得申请贷款。现加大对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将时间限制缩短为一年,即提取后满一年即可申请贷款。


【责编 魏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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