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吉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8月10日,吉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我省迅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始终将扫黑除恶作为一把手工程,分别成立了由副省长、公安厅长刘金波、省财政厅长谢忠岩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也相应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时,全省公安机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对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截至目前,全省人民群众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共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1400余条,其中有侦办价值的线索157条,为全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及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奖励暂行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举报范围不明确、奖励标准不统一、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奖励暂行办法》中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些问题介绍如下:
一是关于举报奖励范围。本《奖励暂行办法》受理的举报线索为吉林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吉林省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线索。举报人为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线索共包括12类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具体包括:(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1)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12)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二是关于举报奖励标准。《奖励暂行办法》按照举报线索的类别,共规定了5种奖励标准:(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2)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3)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4)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5)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另外,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是关于举报奖励原则。《奖励暂行办法》共明确了四条奖励原则:(1)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2)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3)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4)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四是关于群众举报线索可以获得奖励的必要条件。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五是关于举报方式。举报可通过几下几种方式进行:(1)当面陈述,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2)邮寄信件,邮寄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3)拨打举报,0431-12389、0431-82097213;(4)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5)网络邮箱等其他公布的方式,邮箱:jlsgatshb@sina.com。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采取滚动排查方式,继续深入细致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并以本次群众举报线索发布会为契机,深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二是强化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攻坚及督办工作,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及异地侦办,并全程进行跟踪督导。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对黑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努力将吉林省打造成为全国最安全省份。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文/摄影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我省迅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始终将扫黑除恶作为一把手工程,分别成立了由副省长、公安厅长刘金波、省财政厅长谢忠岩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也相应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时,全省公安机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对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截至目前,全省人民群众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共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1400余条,其中有侦办价值的线索157条,为全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及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奖励暂行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举报范围不明确、奖励标准不统一、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奖励暂行办法》中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些问题介绍如下:
一是关于举报奖励范围。本《奖励暂行办法》受理的举报线索为吉林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吉林省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线索。举报人为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线索共包括12类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具体包括:(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1)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12)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二是关于举报奖励标准。《奖励暂行办法》按照举报线索的类别,共规定了5种奖励标准:(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2)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3)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4)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5)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另外,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是关于举报奖励原则。《奖励暂行办法》共明确了四条奖励原则:(1)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2)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3)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4)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四是关于群众举报线索可以获得奖励的必要条件。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五是关于举报方式。举报可通过几下几种方式进行:(1)当面陈述,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2)邮寄信件,邮寄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3)拨打举报,0431-12389、0431-82097213;(4)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5)网络邮箱等其他公布的方式,邮箱:jlsgatshb@sina.com。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采取滚动排查方式,继续深入细致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并以本次群众举报线索发布会为契机,深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二是强化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攻坚及督办工作,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及异地侦办,并全程进行跟踪督导。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对黑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努力将吉林省打造成为全国最安全省份。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文/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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