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王小野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近日,我省制定了《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称,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账,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2.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4.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5.自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6.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范自身日常环境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的;2.未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3.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的;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据悉,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电子邮箱:1371259299@qq.com。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账,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2.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4.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5.自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6.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范自身日常环境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的;2.未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3.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的;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据悉,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电子邮箱:1371259299@qq.com。
【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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