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修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原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制定下发的《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号)进行了修改。现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修改稿中提到,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美体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儿童乐园、照像馆(婚纱影楼);
(五)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含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保健按摩场所;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保健品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号)即日废止。
修改稿中提到,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美体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儿童乐园、照像馆(婚纱影楼);
(五)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含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保健按摩场所;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保健品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号)即日废止。
【责编 季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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