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从即日起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021-01-25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延吉市政府发布通告,从即日起,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市区内地势开阔且绿化树木较少的游园广场;
(二)布尔哈通河、烟集河两岸;
(三)市人民政府允许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它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等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七)高层建筑、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八)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九)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200米以内;
(十)公园、苗圃、城市绿化地带和农村柴草垛、粮食存储地及周边200米以内;
(十一)林地和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0433-2358181。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市区内地势开阔且绿化树木较少的游园广场;
(二)布尔哈通河、烟集河两岸;
(三)市人民政府允许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它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等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七)高层建筑、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八)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九)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200米以内;
(十)公园、苗圃、城市绿化地带和农村柴草垛、粮食存储地及周边200米以内;
(十一)林地和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0433-2358181。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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