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已怀孕7个月的准妈妈王梅(化名)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点从成都市成华区调整到37公里以外的金堂。王梅表示不愿变更上班地点后,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她只能坐在公司前台会客处的沙发上“上班”,用照片、微信打卡。经过多日协商后,王梅无奈和公司达成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
京华时报发表舒锐的观点:该公司已涉嫌多项违法。公司在未与王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工作地点调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地方,属不合理调岗,严重损害其合法劳动权益。在王梅拒绝调岗后,公司又强行剥夺了其劳动条件,想以此逼迫其离职。而“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等约定也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甚至还将承受滞纳金、一至三倍罚款的处罚;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收入来源,设立了生育津贴制度,生育津贴为政府发放,只有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才由企业补足。这实际上已经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因女员工生育产生的额外成本,然而,该公司却无视相关规定。要让劳动者的权利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履职,不仅要在接到举报后迅速依法执法,也要对辖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氛围。
小蒋随想: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侵犯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且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让怀孕7个月的王梅去37公里以外上班,纯属成心刁难,试图迫使后者自行“走人”。王梅最终与公司达成的协议充满屈辱——产假期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无非是“名义上”符合在孕、产、哺乳期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在实质上劳动者王梅已被公司“删除”。该公司敢用如此卑劣的招数且成功迫使王梅就范,在某种程度上源于有关法律存在空子。比如,“孕产期不解除劳动合同”不等于照常发工资缴社保,“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将大肚孕妇调至远郊上班,舟车劳顿算不算高强度劳动?不得不说,法律规定难以事无巨细,对法规的博弈方式却五花八门。这之中,还是需要维权机关进行公平仲裁,执法者不能只抠法律字眼,而是要根据人性良知与世俗公道评判。王梅的遭遇反证了维权力量的孱弱乃至无作为。
http://www.yanjinews.com/uploadfile/2016/0728/thumb_150_105_20160728021531141.jpg
扫描二维码关注
延吉新闻网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