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帮助某厅官“跑官”的刘某某日前被判诈骗罪,但事件不能就此终结,不能因为对刘某某的定罪而掩饰了该官员意图行贿买官的问题。
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某因“好帮忙、能办事、搞得定”而被冠以“搞定哥”的称谓。然而,“搞定哥”也有被骗的时候,且数额还是4008万元。缘由是罗某听到一名老板自称认识“中央领导”后,为解决自己的副省级待遇,让这位曾行贿过自己50万元的老板帮忙“跑官”,结果却被骗。近日,这位向罗某行贿的商人刘某某被广州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看完这则报道,总觉得案件虽判了,事情却未了。
首先是这位正厅级干部所得到的4008万元从何而来。有报道说,这笔巨款来源于两个不同的贷款公司:第一笔2000万是罗某找到某公司董事长关某,后者以担保方式出钱,让被判刑的刘某某在其指定的贷款公司借款,事若办成了可以不还;第二笔2008万元是罗某找了私人老板吴某以同样方法获得。
也就是说,刘某某成为实际借款人。担保人只是答应为罗某办成事以后钱由自己出,否则可向借款人刘某某追债。在整个事件中,官员罗某、两位担保人以及商人刘某某都尽量将自己承担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对官员罗某来说,即便事情败露,也很难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其次是4008万元钱款的性质问题。如从来源看可定性为“借款”,动机上却是运作升官的“活动经费”,所以因其客观行为人和有主观意图者相互分离,似乎很难在法律上合二为一,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法院就是考虑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刘某某没履行所谓的借款承诺,又无法还款,故而认定其犯了诈骗罪。但若从借款过程来看,如果刘某某是诈骗犯,罗某与两名担保人岂不是共谋者?没有他们,刘某某哪能借得到钱?与此同时,根据担保法律,因为有人担保,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担保人追债,就此而言,这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跨越由刑法来调整未必妥当。
更何况,事情也不能就此终结,因为其起因是罗某意图解决自己的官位问题。
从报道来看,只是说罗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纪委通报落马,并没有宣布其涉嫌犯罪。但若确如报道所言,有足够证据表明,罗某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副省级待遇,让刘某某帮忙“跑官”被骗,那罗某根本上就不是被骗者,因为钱是别人出的,他被骗了什么呢?相反,我国刑法规定了行贿罪,罗某具有行贿的动机,也实施了行贿行为,只不过是因为“被骗”没有得逞罢了。所以,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未遂)的特征,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况且数额如此巨大,影响相当恶劣。
因此,就算刘某某为骗取钱财罪有应得,但图谋四千万元去行贿的正厅级干部不应该因为东窗事发而没有罪责,更不能以对刘某某定了诈骗罪来掩饰官员行贿买官的问题。(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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