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有内部人士向媒体爆料江西省某乡镇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明细,2013年该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107.10万元,其中10%上缴县计生委,剩下的96.39万元全部由计生部门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劳务费、津贴奖金、招待费等,甚至用来为计生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京华时报发表兵临的观点: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9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显示,2009年到2012年45个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社会抚养费总额达16.27亿,占总征收额的60%,另外还有三亿多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部分县向乡镇返还的比例甚至高达90%。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给地方预留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社会抚养费的支出上,缺乏健全的程序规范和监督机制,容易为集体性“权力寻租”提供契机,成为制度性腐败的温床。因此,要杜绝社会抚养费收支上的违规和腐败,必须加强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制度性约束,并通过严格的程序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新京报发表观点:三十多年来,中国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支付了高昂的社会成本。虽然,每年也收不了多少钱,而且这笔钱主要用于支付征收成本。与当年被废除的农业税情况类似——得罪了老百姓,政府自身也没有多少好处,这样的政策往往就很悲哀。当社会抚养费很少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而是主要供养基层单位、计生人员,大家就会质疑:还有什么必要去征收社会抚养费?就目前而言,社会抚养费需要纳入财政监管,也要公开接受民众监督,让大家看清其用途,评价其存废去留。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有必要积极主动彻底清理以往遗留的此类利益捆绑政策。这种切割,不仅是对民众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国家人口政策转型的德政之举。
小蒋随想:全面放开二孩后,各地并未出现生育高潮,说明如今许多国人没有很强的“多生”意愿。而从世界经验来看,生育意愿降低与社会发展进步休戚相关。一些低生育率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生育,甚至会补助或奖励生育的夫妇,由政府与社会承担相当比例的养育孩子的费用。说这些对我们是不是“超前”?或许有那么一点。但是,既然计生政策可以并已经调整,谁能说社会抚养费政策没有改革或探讨存废的空间?尤其是,很大比例的社会抚养费最终只是“养育”了征收者,这种“用途逆转”必然会引起征收正当性的质疑。人们心中还有疑问——如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不再能够获得“返还”,其“人头费”等开支会不会没了着落?对基层计生部门而言,征收社会抚养费算不算是“上级不给钱,只给收费权”?如果这种猜测成立,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计生部门恐怕也需要精简机构、减员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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