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国法院都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优势证据”规则有共识,以跌倒来讹诈的个案绝不会蔓延如此。更有效的利器还在于,对业经证实的讹诈者加大惩处力度。
自“南京彭宇案”后,见人跌倒扶不扶俨然成了“全民大拷问”。近年来,虽有媒体对跌与扶的和谐场景多有宣扬,但再多的正面,也难抵挡一次“做好事反被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不少“跌与扶”的纠纷中,被讹诈的好心人能得以恢复清白,多有监控的证明。问题就在于:如果恰好事发地没有监控,或监控数据丢失了呢?近日,安徽一位大三女生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该女生自称在街头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却被老太家属认定是撞倒老人的责任人,“如果不是她撞的,为什么陪我母亲去医院?”为自证清白,该女生在微博发帖寻找目击者。有消息称,目前已找到至少两名目击者。
对于围观者来说,判断女生究竟撞没撞老太,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好不容易征集到的目击证人,也不知他们证词的关联性如何,证明力有多高。但大凡到了要警方介入的地步,真相已然难寻。在报警之前,女生还报告了学校。作为校方,其目前表态也只能是“将根据事实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妥善处理此事”。
从法律上来说,“好心人”本不需要四处求助、自证清白。如果跌倒方主张撞伤赔偿,就应首先拿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具有关联性。“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证明规则,它首先加诸于“主张方”,而不是抗辩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并不需如刑事诉讼一般,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但在此之下,也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你没撞人,为何要陪护送医?”这只是一种假设,而且是颇显偏执的假设。如此反问,实在构建不起“优势证据”。在跌倒还是帮扶无法查明、“事实不清”之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原告(赔偿的主张者)来承担。如果全国法院都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优势证据”规则有共识,以跌倒来讹诈的个案绝不会蔓延如此。
除了还原索赔者的举证责任,遏制跌倒讹诈的更有效利器还在于,对业经证实的讹诈者加大惩处力度。任何法律,都不支持让违法者得利。讹诈者明明没有任何证据,却非要将帮扶的好心人认定为责任人。这在性质上已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些“跌倒者”不但虚构事实,且讹诈的金额巨大,理当严惩。
当然,并不是每一起讹诈都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可以成为遏制讹诈者的法律利器。好心人往往不愿追究讹诈者的责任,是因摔倒者确有可怜之处。但默认讹诈恶行蔓延,又是对全社会的不负责任。个中权衡,也需好心人乃至全社会费心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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