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4月11日晚10时许,北京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北沙滩段,一辆兰博基尼与一辆法拉利在行车中发生事故,两车失控碾轧护栏与隧道墙壁相撞。结果兰博基尼车辆报废,车祸现场1人受轻伤。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两位司机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4月12日,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拘留。
新京报发表佘宗明的观点:据了解,事发路段是“飙车党”常选择的“凌晨赛点”,而两车车主又被指都是跑车俱乐部成员,这也让公众对其“飙车”的指证深信不疑。可以肯定,若其飙车属实,那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马路飙车之危害,绝非一句“有钱就是任性”就能轻描淡写。也只有刚性执法及时喊“咔”,飙车党“速度与激情”才能渐次绝迹。而这种刚性执法,不仅要通过个案宣示其震慑力,更要在信息公开中显出其“无死角”的一面。
京华时报发表王云帆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飙车常见,但飙车行为被处以“危险驾驶罪”的却罕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飙车行为都构成犯罪,一个“情节恶劣”就将很多飙车行为挡在刑事审判之外。什么才算“情节恶劣”?从逻辑上分析,驾驶的路段、时间、速度、方式、次数、实质的危害后果等等,都可列入考量范围。而飙车党通常都具有反侦查能力,子夜时分的飙车更为常见,这对侦控方的调查和取证是个巨大的挑战。有难度不等于警方就可放弃对飙车行为的依法处置。如果大屯路事故经调查证实确为飙车所致,请侦控审各方严把法律关,给公众一个真相,也给飙车党们一个警醒。
小蒋随想:不作死就不会死。但有些款爷,就是要可劲作——在自己作死的时候,还以炫富而沾沾自喜;在旁人对轰鸣噪音与巨大安全隐患嗤之以鼻时,却觉得这是“速度与激情”。必须指出,有钱任性并找死,并不是“个人自由”。因为,谁也无权将“快感”建立在侵害他人权益以及公共安全的基础上。此类事件如果只是罚点钱,一些人必然有恃无恐。对于非法飙车党,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让违法飙车党失去“玩命的自由”,比啥招都管用。
【本网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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