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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新闻敲诈”正是为捍卫批评权 |
“打击新闻敲诈”正是为捍卫批评权 |
2014-06-2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曹林 阅读: 字号:【大 中 小】 |
近日,一篇题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的文章,让媒体人很是群情激愤了一回,担心舆论监督的权利会受到钳制,无单位的自媒体人的批评权会受到打压。其实这个通报是被误读了,如果看了通报的全文,了解此次通报的语境,就会明白根本不是打压媒体的批评报道,而是剑指新闻敲诈。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禁止记者以批评报道为名进行新闻敲诈。
“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的标题引发争议后,相关部门回应称这个通报被误读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屡禁不绝、屡打不止,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到了非打不可、不打不行的严重地步。
脱离语境看,“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的表述确实显得生硬,权利缺乏保障的媒体人对此的过度敏感是可以理解的。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回答和澄清误解,这种沟通值得赞赏。其实,澄清误读和误解后就很清楚了,政府、媒体和公众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甚至可以说,对“打击新闻敲诈”根本没有分歧。媒体人捍卫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权利,政府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是以清除行业败类的方式保护媒体的批评报道权。
媒体不必讳言本行业存在很多败类,为媒体人争权利,与清理本行业的败类,两个问题并不矛盾。一方面是媒体人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是一些记者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滥用报道权力去敲诈勒索,“权利弱势”与“滥用权力”是并存的两个问题,都需要解决,不能用前一个问题中媒体人的弱势去否认治理后一个问题的必要性。
一位著名的媒体人反思过我们媒体身上的两面性,大意如此:其一,媒体既是社会公器,又是商业机器;其二,既是利益集团的监督者,又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其三,权利既受限制,又享有特权。稍不谨慎,便会堕入另外一面。这个判断确实非常精准地指出了当下中国媒体的问题,作为监督者的一些媒体和记者,有时候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祸害社会,正如相关部门所点名通报的那样,8家媒体的地方记者站记者完全不像记者,炮制负面报道,拿着单位盖的公章公开向企业要钱。前段时间被曝光的那家“特产报”,甚至公开将此当成了生意,不仅不给记者发工资,还向记者收提成,纵容记者在地方敲诈勒索。
记者中有被跨省追捕的受害者,也有像这样以负面报道敲诈企业和政府的滥权者。打击新闻敲诈,打的正是后者。在这个问题上,媒体人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该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共同剑指行业败类。如果任行业败类败坏记者形象,记者的正当采访也会蒙羞受阻。
记者的采访报道,是一种必须依附于单位的公职行为,当然不是“私自”,也不可以“私自”,否则就是将“公器”当“私器”了。每一篇报道,都是与单位绑在一起的职务行为,登在报纸上,单位要负责任,所以单位需要对批评报道进行把关,这是自然的。有人觉得“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是剑指自媒体,其实也是误读。记者或公民以个人身份在自媒体上的批评,不是新闻报道,无关单位,并不在此约束范围。
要防范记者借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当然也要防范一些地方以“打击新闻敲诈”之名行排斥舆论监督之实,以“防范假记者敲诈”为记者的正常采访设置重重障碍,将本应公开信息的新闻发言人反当成阻挡记者的盾牌。记者的权利很孱弱,任何一点约束都可能被一些地方放大为阻碍记者正当监督的借口。新闻敲诈需要打,正当的新闻采访更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本网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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