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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途反悔 民间买卖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2017-03-09  标签:房屋交易 效力 民间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季芳旭
  延吉新闻网3月9日讯(记者 季芳旭)近日,延吉市司法局进学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买卖房屋而引发的纠纷。

  不久前,李女士将位于永乐街的一套面积为89.57平米的房屋,以协议价格33万元出售给了张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先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在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并且张先生可以先行装修房屋。协议签订后,李女士称房屋内还有物品,需要取出,张先生表示同意,可是等了十天,张先生到该房屋发现,李女士在房屋的窗户上又贴了卖房启事。见此情景,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存在一房多卖的行为,按合约,应赔付张先生20%的违约金,而李女士拒绝支付,双方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进学司法所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李女士所出售的房屋是其妹妹所有,由于妹妹在国外,不方便回来,房屋的所有权一直为李女士。近期李女士的妹妹在国外急需用钱,请求李女士帮助把房子卖出去,李女士便对房屋进行出售。可与张先生签完售房协议后,李女士的老伴认为房子售价太低,李女士也咨询了邻居,大家都认为房子卖便宜了,于是,李女士想让张先生加点钱,张先生却不同意加钱。李女士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协议也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没有法律效力,此协议可以作废。

  在弄清楚事情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告知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民间房屋买卖合同在没有公证处公正的情况,并合法的前提下,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调节过程中,调解员还对李女士的反复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双方解释了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同意按照之前的协议履行。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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