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以色诱方式窃取钱财 三人领刑
延吉新闻网4月26日讯(实习记者 许昌国)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盗窃团伙利用女色引诱受害人嫖娼,然后实施盗窃的案件,并以盗窃罪判处该团伙三名被告人八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罚金各四千元。
2015年11月25日,单某在延吉市火车站站前附近拉嫖客,并将嫖客金某带到延吉市河南街火车站附近某小区房间内,使其与王某发生性行为。同伙姜某趁王某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行为时,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进入室内秘密窃取金某放在裤兜里的钱包内人民币1700元和韩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000余元。
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11月25日,单某在延吉市火车站站前附近拉嫖客,并将嫖客金某带到延吉市河南街火车站附近某小区房间内,使其与王某发生性行为。同伙姜某趁王某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行为时,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进入室内秘密窃取金某放在裤兜里的钱包内人民币1700元和韩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000余元。
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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