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协议不履行了 采光费该给还得给
延吉市一家公司扩建楼房后,阻挡了附近一居民楼6户住家的采光。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每年向住户支付采光费。然而,今年起,该公司拒绝支付。于是,6户居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延吉市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执结了此案。
2008年,延吉市某公司施工扩建楼房,建成后严重阻挡了居住在北侧楼房的西侧6家居民的采光。2009年3月初,延吉市规划局做出施工楼影响相邻关系的采光报告,该公司与6家住户协商后,达成《采光权补偿费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于每年1月末前,向6户居民支付当年采光费3600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了承诺。怎料,今年1月初,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打电话通知6家住户称,从此不再支付采光补偿费。事后,6位户主要求与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6位户主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费3600元。
被告对此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是双方自行协商的,未依据实际的检测情况,也没有采光报告(具体如何影响采光,应补偿多少),所以该协议可撤销。另外,被告只是施工扩建了楼房,但该楼房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被告,而是其他公司,所以不应再支付原告补偿费。
延吉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提供采光检测报告,但根据已建楼房的规模,建成后与建成前比较,确实对原告住宅楼的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该楼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明知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其他公司,而仍与原告签订采光权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签订后,每年如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被告这种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现原、被告已履行协议多年,被告并未撤销也未解除该协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由被告支付2015年度补偿费36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费36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依然没有履行,于是,原告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经过该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对被告耐心释法析理,并多次协调,最终,被告向6位原告支付了2015年度的采光补偿费用。
【本网责编 王春荣】
2008年,延吉市某公司施工扩建楼房,建成后严重阻挡了居住在北侧楼房的西侧6家居民的采光。2009年3月初,延吉市规划局做出施工楼影响相邻关系的采光报告,该公司与6家住户协商后,达成《采光权补偿费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于每年1月末前,向6户居民支付当年采光费3600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了承诺。怎料,今年1月初,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打电话通知6家住户称,从此不再支付采光补偿费。事后,6位户主要求与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6位户主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费3600元。
被告对此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是双方自行协商的,未依据实际的检测情况,也没有采光报告(具体如何影响采光,应补偿多少),所以该协议可撤销。另外,被告只是施工扩建了楼房,但该楼房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被告,而是其他公司,所以不应再支付原告补偿费。
延吉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采光权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提供采光检测报告,但根据已建楼房的规模,建成后与建成前比较,确实对原告住宅楼的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该楼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明知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其他公司,而仍与原告签订采光权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签订后,每年如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被告这种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现原、被告已履行协议多年,被告并未撤销也未解除该协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由被告支付2015年度补偿费36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费36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依然没有履行,于是,原告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经过该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对被告耐心释法析理,并多次协调,最终,被告向6位原告支付了2015年度的采光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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