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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起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2015-09-08  标签:法官 纠纷  来源:  作者:宋秀莉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选择自行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但因协议内容不清,常常发生后续纠纷。日前,延吉市法院交通法庭审理一起因和解协议而产生纠的纷案。

  6月4日,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与李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当时,张某与李某自行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张某及李某自愿放弃法医鉴定及伤残评定,由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7000元,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用交警部门处理,双方今后不再涉及任何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当天,李某即支付张某7000元,张某也出具了收条,并签名按印。

  6月23日,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张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包含车辆维修费,并未包含停运损失,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停运损失。被告李某阐明赔偿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包含本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且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另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宋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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