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劳务费遭拒 农民工求助法律援
辛苦在工地工作,却被工头拖欠劳务费6万余元。近日,在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外来务工人员吴某终于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务费。
2012年6月,湖北孝感来延务工人员吴某受雇于朴某,在某工地做外墙抹灰工作,赚得劳务费74万余元,可朴某只支付了68万元,尚欠6万元劳务费。2014年11月17日,朴某给吴某出具欠条,保证在2015年3月30日付清欠款。日期到了,朴某却以没钱为由一再拒绝吴某,无助的吴某来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经调查了解,朴某挂靠在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据此,法援中心的律师将朴某及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追索劳动报酬之诉。
庭审中,律师诉称:朴某承包项目工程后,雇请原告发生的劳务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朴某负有依据欠条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次,被告朴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即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对此建筑公司主观上有过错,应对被告朴某所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朴某承认上述事实,但建筑公司却辩称对欠工资款的事实不清楚,此事与自己无关。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朴某立即给付原告吴某劳务费6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
2012年6月,湖北孝感来延务工人员吴某受雇于朴某,在某工地做外墙抹灰工作,赚得劳务费74万余元,可朴某只支付了68万元,尚欠6万元劳务费。2014年11月17日,朴某给吴某出具欠条,保证在2015年3月30日付清欠款。日期到了,朴某却以没钱为由一再拒绝吴某,无助的吴某来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经调查了解,朴某挂靠在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据此,法援中心的律师将朴某及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追索劳动报酬之诉。
庭审中,律师诉称:朴某承包项目工程后,雇请原告发生的劳务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朴某负有依据欠条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次,被告朴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即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对此建筑公司主观上有过错,应对被告朴某所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朴某承认上述事实,但建筑公司却辩称对欠工资款的事实不清楚,此事与自己无关。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朴某立即给付原告吴某劳务费6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
【本网责编 李军广】
微信 扫一扫 关注《延吉新闻网》公众号
延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将注明具体的来源,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共享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