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鹤松一审被判14年
2014-04-03 标签:一审 来源: 作者:宋秀莉
日前,延吉市法院对被告单位延边北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崔鹤松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崔鹤松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审查明,被告单位延边北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崔鹤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借款,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采取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钱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延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延边北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崔鹤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审查明,被告单位延边北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崔鹤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借款,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采取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钱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延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延边北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崔鹤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本网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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