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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军一审被判25年

2013-12-11  标签:曹洪军 一审 被判  来源:
    12月1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洪军涉黑案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人曹洪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宗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50万元,罚金104万元。

    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洪军从1997年以来,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10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起,致2人重伤、4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聚众斗殴3起,致1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指使他人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作出以上判决。曹洪军本人当庭表示上诉。(记者 宋秀莉)


【本网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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