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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朱某为朋友庆生燃放烟花被处罚

2013-08-26  标签:曝光 朱某 燃放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李军广
    延吉新闻网8月24日讯(记者 李军广)延吉市朱某为朋友陈某庆祝生日,购买并燃放烟花,被延吉市公安机关处罚。

燃放后的烟花桶    李军广  摄

    8月24日是陈某生日,其朋友朱某从延吉市某鞭炮公司购买了1000多元的烟花,当晚他们来到延新桥北桥头东侧某咖啡屋庆祝生日。20时许,他们在咖啡屋门前燃放烟花,被市民举报。公园派出所民警很快来到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二人进行了处罚。

陈某在接受警方询问    李军广  摄


朱某在接受警方询问    李军广  摄

    据了解,2008年3月20日,延吉市政府就出台了《延吉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按特定品种燃放烟花爆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元旦前五天至春节后十五天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元旦、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附:《延吉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按特定品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元旦前五天至春节后十五天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元旦、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作业(如拍摄电影电视等)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组织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其燃放时间、地点、品种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通告。

  第四条 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50米以内;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5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5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等场所及周边50米以内;
  (六)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50米以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50米以内;
  (八)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50米以内;
  (九)公园、苗圃、城市绿化地带及周边50米以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严禁非法销售、运输、携带、燃放A、B级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管理。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室内、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燃放。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的烟花爆竹替代品(迎宾礼炮、电子鞭炮等),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确需使用的,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通告)方可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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